(一)勞務派遣的含義
勞務派遣是由派遣公司作為員工的法定雇主,用工單位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的工作管理,派遣公司負責派遣員工的人事管理,即用工單位將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委托給勞務派遣公司,通常包括為派遣員工辦理錄用、工資發放、各類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福利發放、檔案接轉等雙方約定好的工作。為用工單位實現“用人不管人,用人不養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資源管理效益。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目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三大基本原則:同工同酬原則、拒絕墊付原則、受益歸責原則。同工同酬原則,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拒絕墊付原則,即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受益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勞 務 派 遣 關 系 圖
(二) 勞務派遣的好處
勞務派遣是近年我國人力資源市場根據市場需求而開辦的新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項目。具體地說,就是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再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在這種形式下,派遣單位只管人而不用人,被派遣單位只用人而不管人,從而達到規范勞動關系、轉移用工風險、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它的好處在于:
(1)用工方式靈活
提高員工管理的效能許多被派遣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業務變化很大,采用人才派遣用人形式,可以在增加業務時增加人員,在業務減少時,減少人員,公司用人進出靈活,不受編制限制,人員進出手續都由派遣公司進行專業化服務,充分展現被派遣單位擇人和個人擇業自主權。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多種情況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連續簽定兩次固定期限合同應當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而通過派遣的方式將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2)有效控制人才流失
避免人才流失,提高企業競爭力被派遣人員的人事檔案有中心調集和管理,在合同期,中心對派遣人員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約制度,這樣完全可以保證被派遣人員在合同期安心工作,被派遣單位不會擔心人才在安排之外出現流失和“跳槽”。
(3)節省人工成本
由于原有用工制度的慣性,在工資機制方面形成了一種能升不能降的慣例。而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待遇可隨行就市,用工單位可以通過使用較低工資的勞務派遣型勞動者降低工資成本。因此,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可以節省工資性人工成本。
(4)降低管理成本
被派遣單位不需要設立專門人員、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具體繁瑣的人力資源管理,這些人員的人員聘用、異地勞務引進、檔案接轉、流動手續辦理戶口落實、建立員工檔案,員工工資、獎金的統計、發放,各類社會保障建立及繳納、工傷申報勞動糾紛處理等諸多人力資源管理事務性工作由勞務派遣組織負責完成,使企業真正實現“用人不管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資源管理效益。
(5)進行員工篩選:
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試用勞動者,進行后備人員的篩選,可避免招進不合格人員,也可降低離職成本。
(6)降低爭議風險
被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系,被派遣人員的勞動關系隸屬于勞務派遣組織。這樣,作為被派遣單位避免了與被派遣人員人事(勞動)糾紛的發生,從而節省被派遣單位的管理精力。同時,由于第三方的加入,有效化解人事(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