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解答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作者:保定泰全人力資源 發布時間:2019-07-01 10:19:40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和支付待遇計發基數問題的通知》(冀勞社辦[2005]17號)文件規定: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03年4月27日)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奔磫挝还kU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時,應當按照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對于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或者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300%或者60%計算。
三、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冀勞社[2004]15號)、《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直管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勞社〔2004〕58號)等文件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