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解答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應按什么規定執行?
作者:保定泰全人力資源 發布時間:2019-07-01 10:20:31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9]第259號)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在該條例中第七、九、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那么,在本條例中,明確規定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要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執行。